民法典和个人保护法的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和个人保护法里的过错推定原则。我不太清楚这个原则具体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情况会用到这个原则,它和一般的过错原则有啥区别,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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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它本质上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不同。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受到损害的一方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而过错推定原则则是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地方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例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先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负责。 还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也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一旦发生相关损害,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他们需要自己证明无过错才能免责。 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个人保护法”,在涉及个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中,民法典发挥着重要作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去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通过过错推定原则,让行为人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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