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在民法典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到底是啥意思。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纠纷,不太确定该用哪种侵权责任来判断。比如有人说这是过错推定,但我感觉好像符合无过错侵权,所以想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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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它们在概念、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先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先默认你有错,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错,不然就得负责。比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中,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侵权则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你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你就得承担责任。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情况就适用无过错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让那些从事高风险活动或者生产产品的人更加谨慎,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和对行为人过错的要求。过错推定需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无过错侵权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准确判断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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