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环境侵权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环境侵权有着多方面规定。
首先是环境侵权的定义与责任承担。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只要有人因为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权益受损,实施该行为的侵权人就得负责。这里的侵权人范围很广,不像以前只针对污染者,体现了更强的环保力度。而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简单讲,不管侵权人有没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受害人有损害,且侵权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得对损害结果负责。例如,一家工厂即使排污符合标准,但还是造成了他人损害,依然要承担责任。
其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不是被侵权人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或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而是侵权人要自己证明自己不用负责或者行为和损害没关系。
然后是赔偿范围。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比如因为环境污染,家里的农作物死了,这就是直接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可能是因为环境污染,工厂不能开工了,造成的经营上的经济损失。
最后,还有关于第三人过错的情况。根据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好比有人往河里倒了有毒物质,是因为另一个人指使的,受害者既可以找倒毒的人赔偿,也可以找指使的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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