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我不太理解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时间。我想知道,真的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吗?这里面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如此。 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人一旦出生,就天然地具备了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论年龄大小、精神状态如何。 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它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并不是从出生就具备且伴随到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