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哪些?
我想弄清楚在中国,什么样的自然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我不太明白这个概念,比如刚出生的婴儿、已经去世的人,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人,他们算不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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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表明,只要是出生之后尚未死亡的自然人,都普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出生的认定,《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胎儿也被法律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来保障其利益。 对于死亡的自然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相伴随的,生命结束,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也就不存在了。 综上所述,中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出生后存活的婴儿直至自然死亡前的所有个体,以及在特定胎儿利益保护情形下的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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