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能力开始于什么时候?
我不太清楚在我国,一个人具备刑法能力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达到一定年龄,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这样以后遇到相关法律情况自己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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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力主要涉及刑事责任能力,它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不能清楚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违法犯罪的,并且能不能控制自己不去做这些事。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开始与年龄密切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从十六周岁起,在法律上就认为一个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所有犯罪行为都要承担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这个年龄段的人对部分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十二周岁以上的人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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