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哪些?
我想知道在我国刑法里,哪些人是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我在生活中听说过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具体包含哪些人群。了解这些对我理解一些法律案例很有帮助,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限制责任能力,通俗来讲,就是指行为人因为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方面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弱,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也不会像完全责任能力人那样承担全部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有几类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首先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承担责任,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他们在责任能力上的限制。 其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因精神方面的问题使其能力受限,所以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因素。 此外,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们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学习和认知等方面可能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导致其责任能力相对减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