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中会存在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合同范围内行使,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例如,你把物品交给一家保管公司保管,约定期满后,你却没有支付保管费用,那么保管公司就有权留置你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保管公司就是债权人,寄存的物品就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其次是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比如你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你作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等相关费用,物流公司就有权留置货物。 还有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比如你委托一个工厂加工一批零件,约定完成后支付加工费,但完成后你却不支付费用,工厂就可以留置加工好的零件。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法律未作规定的合同类型,一般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