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留置权该如何行使?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留置权,现在对方没按合同办事,我想用这个留置权来保障自己权益,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是直接扣下东西就行,还是有其他手续?也不清楚法律上对行使留置权有啥要求和流程,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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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约定留置权,就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留置权。 在我国,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对留置权有相关规定,但主要侧重于法定留置权。不过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当约定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成就时,也就是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开始考虑行使留置权。 首先,债权人需要妥善保管留置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要保证其完好。 其次,债权人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在宽限期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就是双方协商确定留置物的价值,将其折抵债务;另一种是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物,用所得的款项来偿还自己的债权。如果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要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不足,债务人仍然需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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