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应该如何行使?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涉及留置权的情况,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行使这个权利。我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对方到期没履行债务。我想知道从留置财产到最后实现优先受偿,这中间都要做些什么,要注意些什么,希望能了解详细的行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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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为您介绍留置权的行使方法: 首先,留置债务人财产后,要约定或确定必要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能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要是因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留置权人就得承担民事责任。 再者,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另外,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操作时,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也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 还有,如果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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