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履行期限到了,债务人却还没履行债务,这时债权人才可能行使留置权。比如,双方约定好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对方却没还钱。其次,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得是基于合法原因,像依据合同约定占有。比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按约定占有寄存人的物品。再次,留置的动产与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此限制。
满足条件后,行使留置权一般按这些步骤:一是通知债务人并设宽限期。债权人留置财产后,要确定一个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通常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不过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比如债权人留置了一批普通货物,就应给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来还钱。二是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留置权就消灭;要是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且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例如,经双方协商,把留置的货物折价抵偿欠款;协商不成的,也能将货物拍卖或变卖,用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总之,债权人行使留置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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