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设立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关于留置权的问题。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到底哪些东西或者情况是可以设立留置权的,这样我在遇到类似事情时就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做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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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能够设立留置权的范围主要是动产。这里的动产范围比较广泛,例如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不过,并非所有动产都能随意设立留置权。法律也有一些限制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留置的动产要和债权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比如,维修店因维修手机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债权,就可以留置该手机来保障债权实现,因为维修费用债权和手机维修这个法律关系是同一的。 此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对某些动产行使留置权,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进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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