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不给补偿应该走什么程序?


当遇到辞退不给补偿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是协商。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沟通,向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法律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他们可以介入调查,启动调解程序,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如果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可提起劳动仲裁。这是比较常见且有效的维权途径。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准备证实与企业劳动关系和工作状态的资料,如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作证明等。按规定填劳动仲裁申请表,列清自己的诉求,比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将表格和资料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待立案受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调解环节,如果达不成共识则按仲裁流程处理,在此期间要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