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权指的是,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且该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当他人取得商标注册后,使用人享有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是有明确范围限制的,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首先,在先使用的范围一般限定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就是说,商标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其原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继续使用,不能随意扩大到其他商品或服务。比如,某商家原本只在服装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其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就局限于服装类,不能扩展到化妆品等其他类别商品。这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其次,使用的地域范围通常以原使用的地域为限。如果在先使用人原本只在某个特定地区使用该商标,那么其继续使用的范围也应主要在该地区。超出原使用地域范围进行使用,可能会侵犯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再者,使用的方式和规模也应维持在原有的程度。在先使用人不能突然大幅扩大生产规模、改变使用方式等,从而对商标注册人的市场份额造成不合理的冲击。 此外,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这意味着在先使用人在继续使用商标时,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额外的措施,如添加特定的符号、文字等,来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 总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范围有着多方面的限制,目的是在保护在先使用人合理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