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在了解《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反映公民个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像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等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刑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该条文将原有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整合和修改,扩大了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的范围。 首先,犯罪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比如,一些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将自己收集到的客户信息出售给其他机构,就可能触犯此条法律。 其次,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九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构成犯罪。“其他方法”包括购买、骗取等手段。例如,有人通过虚假的身份和理由骗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就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此外,刑九还提高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单位如果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单位要受到经济上的处罚,相关的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更加全面和严格,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