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欠我钱没给。我扣着他的一些物品,不确定这算不算行使留置权。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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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意味着这种占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债务人的动产,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但债务人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利考虑行使留置权。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因为该动产而产生的,或者说该动产与债权的发生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物品而产生了保管费用的债权,此时保管人就可以对保管的物品行使留置权。 常见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况有很多,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就可以留置保管物;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可以留置定作物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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