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是否无需经债权申报?


在探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是否无需经债权申报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共益债权的概念。共益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让整个破产事务能够更好地推进,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好处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对于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共益债权具有特殊性。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意味着共益债权的受偿并不需要像普通债权那样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共益债权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及时清偿共益债权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要求共益债权也像普通债权一样申报,可能会因为申报期限等问题导致共益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清偿,进而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过程中,为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而产生的共益债权,如果不及时清偿,可能会导致职工罢工等情况,影响企业的继续经营,最终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不过,虽然共益债权无需经债权申报程序,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任何确认程序。在实践中,当出现共益债权时,相关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提出请求,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和确认。管理人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该债权是否属于共益债权。如果管理人对共益债权的存在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经债权申报,但需要通过一定的确认程序来保障其合法性和准确性。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又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