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审查受理后如何结案?
我之前向法院提起了一个自诉案件,现在已经被审查受理了。我不太清楚后续这个案子会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具体都有哪些结案的途径,每种途径又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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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查受理后的结案方式有多种。 首先是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这类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调解就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法院制作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是自行和解与撤回自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若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则不予准许。 然后是判决。经过开庭审理,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情况,则作出相应无罪等判决。 另外,还有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 最后是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若认为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总之,自诉案件在审查受理后的结案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合适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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