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告可以不去吗?
我是离婚诉讼的原告,但是到开庭的时候我有很重要的事没办法去法庭,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不去吗?不去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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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一般是不可以不去的。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诉讼代理人”,另一个是“按撤诉处理”。 诉讼代理人,就是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进行一些法律行为的人。通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帮自己处理一些诉讼事务的。比如,让代理人去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陈述一些事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离婚案件和其他普通案件不太一样。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而感情问题是很特殊的,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所以,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原告本人也应当出庭。 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在开庭的时候不去,法院会按照撤诉来处理。“按撤诉处理”就是说,法院会把原告的这次起诉当作是原告自己主动撤回起诉。这就相当于这次离婚诉讼就不再继续进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没办法出庭,比如是因为生病住院、遭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就需要提前跟法院说明情况,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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