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中,个人是否一定要盖手印呢?
我最近准备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在签字的时候对方提出要我按手印,但我不太清楚按手印是不是必须的,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在质押合同中到底需不需要盖手印,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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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中,个人不是必须要盖手印。 从法律概念来讲,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对于合同的签署形式,签字、盖章与按手印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方式,目的在于表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具体到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在质押合同中,个人可以选择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来确认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所以,个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是否盖手印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并非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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