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未设立是否会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我最近和别人签了一个质押合同,但是后来发现质权好像没有设立成功。我现在就特别疑惑,这个质权没设立的话,咱们之前签的那个质押合同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啦?我该怎么确定这个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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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未设立,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这涉及到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 首先,从合同生效的角度来看,质押合同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理行政手续的,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就质押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合同,该合同在成立时就生效了。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质押给乙,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此时这个质押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其次,质押权是物权的一种,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于动产质权,其适用交付成立主义,即质押物交付给质押权人时,质押权才成立;对于股权质押等权利质权,则需要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质权才设立。比如前面提到的甲和乙的例子,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那么此时质权就没有设立。但这并不影响之前签订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只是质权未设立的情况下,质押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出质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及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及方式等条款;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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