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特殊管辖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特殊管辖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普通管辖规则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刑事案件特殊管辖情形: 首先是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其次是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对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通常由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是服刑罪犯的犯罪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特殊管辖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不同的特殊管辖情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