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基于什么情形产生?
留置权基于以下情形产生:首先,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是留置权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债权还没到该偿还的时间,债务人处于合理履行期限内,债权人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比如在货物运输合同里,要是约定的运输费支付期限还没到,即便托运人的货物在承运人那,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关基础前提。
其次,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有合法依据,像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占有等。并且该动产通常得是债务人所有,不过符合善意取得留置权的特殊情况除外。
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例如维修合同中,因维修产生的债权,和被维修动产的占有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维修人可以就维修费用对维修物行使留置权。另外需要注意,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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