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打人的权利吗?
今天在街上看到城管和小贩起了冲突,结果城管动手打人了。我就很疑惑,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到底有没有打人的权利啊?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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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并没有打人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每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其中就包括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让自己的身体保持完整、健康,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从根本大法的层面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打人,其行为就属于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应该依法依规进行,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来履行职责,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如果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等情况,他们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自行使用暴力手段。所以,无论是从基本的法律原则,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城管都没有打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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