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执法权是由谁授予的?
我在生活中经常看到城管执法,但一直不太清楚他们的执法权是怎么来的。有时候感觉他们管的事情还挺多,像街道秩序、摆摊设点啥的。我就想知道,到底是谁给了城管执法的权力呢?这权力有没有什么范围限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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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执法权授予主体主要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安排。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城管执法权的授予是一种行政权力的分配。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而城管执法权就是行政权力中的一部分,被分配给了城管部门来行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就表明,国务院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有权力决定将原本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授予给城管部门。 同时,地方政府也在城管执法权的授予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地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上位法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会进一步明确城管部门在本地区的具体执法权限和范围。比如,有些地方会规定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户外广告设置等方面具有执法权。所以,城管的执法权授予既来源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也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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