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中包括什么内容?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包含的内容。首先是占有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持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该动产,并且这种占有受到法律保护。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一直占有该动产,其他人不得随意干涉。这就好比你帮别人修理汽车,对方不给修理费,你就可以扣着汽车,不让他开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其次是孳息收取权。债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留置的母牛生下的小牛就是天然孳息,留置的房屋产生的租金就是法定孳息。不过,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最后是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变现的价款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例如,债务人同时欠了甲、乙两人的钱,甲享有留置权,乙没有,那么在处理留置财产的价款时,甲可以先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钱。《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综上所述,留置权包含占有权、孳息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权利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