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适合占有?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对方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我就扣下了他的物品,想着行使留置权。但我不太确定留置权和占有之间的关系,留置权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可以占有这些物品呢?我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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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占有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留置权在一定条件下是适合占有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别人欠你钱,你手里拿着他的东西,在他不还钱的时候,你可以留下这个东西,甚至处理这个东西来拿回你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就表明了留置权的成立是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占有是留置权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 同时,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是合法的。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留置权人虽然可以占有留置财产,但也不能随意对待该财产,要尽到合理的保管责任。 然而,这种占有并不是无限制的。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另行提供了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财产。因为此时留置权的存在基础已经消失,继续占有就失去了合法依据。 所以,留置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适合占有的,这种占有是留置权行使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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