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关系?

我不太清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到底有啥联系。我自己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的时候,感觉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点迷糊,想知道它们是相互独立的,还是存在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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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赋予的,从自然人出生时就开始享有,一直到死亡时才消灭。就好比每个人从出生起就有了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拥有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入场券’。比如刚出生的婴儿,虽然他还什么都做不了,但他已经有了继承遗产等权利,这就是因为他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不是一出生就有的,而是要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于,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有可能去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谈不上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婴儿虽然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由于年龄太小,不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总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共同构成了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础,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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