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迫实施犯罪的人真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被迫犯罪的案例,心里有些疑惑。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被迫实施犯罪的人会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法律上对于这类情况是怎么具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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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被迫实施犯罪的人并非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胁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前,仅是受到主犯的言语威胁,尚未构成生命威胁的,难以被认定为“胁从犯”,应当会被认定为犯罪。对于胁从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犯罪后果等方面因素的认知。 例如,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等十分严重犯罪后果的,应当追究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其受到胁迫的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因为对于这类犯罪后果相当严重的罪行,如果仅因胁从犯受到了生命威胁,就免于处罚,无法体现“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此外,认定是否为胁从犯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胁从犯罪的犯罪后果、社会恶劣影响,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各方面情形,在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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