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具体是怎样的呢?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发现有些犯罪人员好像属于胁从犯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对于胁从犯,法律上是怎么具体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的,比如判定的依据有哪些,在不同情况下又会有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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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到威胁而被迫参与犯罪,其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选择参与犯罪。不过,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不属于胁从犯:一是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二是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在处罚胁从犯时,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迫的程度,比如胁迫手段是否恶劣、胁迫时间长短等;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如是否直接实施核心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大小等。若该胁从犯在其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参与犯罪,则以主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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