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经常看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这些词,但是不太明白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了解下这几个概念到底代表着什么,在实际的法律审判中又起到怎样的作用,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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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是现代刑事司法领域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三个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意味着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对其定罪和量刑;如果法律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它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的范围,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刑事处罚。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疑问,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避免冤枉无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表明当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草率定罪,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方法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这三个原则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基石,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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