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有什么区别?


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宣告无罪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从而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在适用情形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上述(二)、(三)、(四)、(五)、(六)项等情形时,一般适用终止审理。而对于(一)项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以及经过审理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宣告无罪的适用情形。 从法律意义来讲,终止审理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结束,不再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但并不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实质性的判定。而宣告无罪是对被告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明确其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 在法律后果上,终止审理后,如果导致终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诉讼可能会继续进行。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终止审理后出现,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仍然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而宣告无罪后,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情况下,同一案件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被告人进行起诉和审判。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总之,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虽然都与刑事诉讼的终结有关,但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概念,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