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决定中止审理还是裁定中止审理?


在法律程序中,中止审理究竟是用决定还是裁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两者的不同以及适用场景。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决定”和“裁定”的概念。“决定”通常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某些特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这些问题往往比较紧急或者需要及时确定,以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裁定”则是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各种问题,但它更侧重于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有一定影响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用裁定来中止审理。因为这些情形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需要以较为正式和规范的裁定形式来作出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一些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重要诉讼权利的程序性事项,比如对回避申请的处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等,法院可能会采用决定的方式。决定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迅速,能够及时解决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突发问题,保证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 综上所述,在中止审理的问题上,如果是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中止诉讼情形,一般用裁定;而对于一些非关键的程序性问题,可能会用决定。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准确判断是用决定还是裁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