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裁定发回重审还是判决发回重审?
最近遇到个法律问题困扰着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涉及到案子可能会被发回重审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到底是通过裁定还是判决来发回重审。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会用裁定发回,什么情况又是判决发回,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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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定发回重审和判决发回重审两种情况。 裁定发回重审,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程序方面出现问题,法院依据规定作出裁定,把案件发回原来审理的法院重新审理。比如管辖错误,意思就是这个案子本来不该由当前这个法院来管,却在这审了;还有遗漏当事人,就是该参与诉讼的人没被包含进来。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就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合法公正,纠正程序上的瑕疵。 判决发回重审,通常是在实体审理阶段,法院经过审查后,觉得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问题,就作出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如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可能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提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定发回重审重点在于纠正程序上的错误,让诉讼程序符合规定;判决发回重审更关注实体问题的纠错,保证判决准确公正。法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状况,依据法律规定,慎重选择到底是用裁定发回重审还是判决发回重审,以此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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