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用裁定,什么情况下用判决?
我最近涉及一些法律纠纷,在看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有裁定和判决两种。我不太明白在具体的法律事务里,到底什么情况该用裁定,什么情况又该用判决呢?想弄清楚这两者的适用场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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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裁定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它们的适用场景有所不同。 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简单来说,程序性问题就是关于案件如何进行下去的问题,不涉及对案件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比如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的处理就会用裁定。 判决则是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最终判定。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是否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作出的决定,就是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总的来说,裁定侧重于解决程序问题,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判决侧重于解决实体问题,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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