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有什么区别?


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中两个不同的重要阶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破产受理指的是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从而决定立案审理该破产案件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法院开始管这个破产的事儿了。而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意味着债务人正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在时间顺序上,破产受理在前,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点。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而破产宣告通常是在破产受理之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债权申报、财产清查等,当法院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才会作出破产宣告。 法律后果方面,破产受理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要在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其财产成为破产财产,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处分权,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消灭。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总之,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