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居间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首先是居间人的义务。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这是居间人最主要的义务。简单来说,居间人要尽力为委托人寻找并报告可以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进行斡旋、介绍,促成他们达成合同。例如,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要为买房的委托人寻找合适的房源信息,并安排看房等活动,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中介合同就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明确了居间人这一基本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比如,在房屋买卖居间中,居间人要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质量问题、产权状况等。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是因为居间人的报酬中通常已经包含了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例如,房产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其为带看房屋、进行信息查询等所花费的费用就由自己承担。 然后是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报酬的义务。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通常在居间合同中会有明确约定。比如,在一项商业合作居间中,约定居间人促成合作后,委托人按照合作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报酬。如果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第二,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虽然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居间人在为寻找合适的合作机会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必要开支,委托人应当给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