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有什么区别?
最近在研究公司破产相关的事情,自己对这方面了解得比较少,想知道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之间具体都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在程序上、法律意义上等等,希望能有个详细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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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确实有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破产受理是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就裁定予以受理的司法行为。这就好比打开了破产程序的大门,标志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而破产宣告是在破产受理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审理和调查,当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具备破产原因时,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裁定,意味着债务人正式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 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破产受理是破产程序的开端,主要是对破产申请的初步审查和程序启动。而破产宣告是对债务人破产状态的最终确认,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的标志。 再者,法律后果有差异。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正式成为破产人,其财产将被依法进行处置,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等。 另外,时间顺序有先后。破产受理在前,只有先被受理了,才可能进入到破产宣告阶段。破产受理后会进入一系列的调查、审理等程序,之后才会决定是否进行破产宣告。总之,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重要角色,共同构成完整的破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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