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哪些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之后企业消灭。破产重整是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企业不一定消灭。 其次,申请的前提条件有差异。破产清算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可启动;而破产重整不仅要满足上述条件,还要求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再者,申请主体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除债权人、债务人外,在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的股东也可以提出破产重组的申请。 然后,申请时间也不同。企业存在可能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企业已经破产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另外,可采取的措施不同。破产重整企业可以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措施;破产清算只能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和清偿,不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 最后,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期间,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法律明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除非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且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担保权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别除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