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申请条件方面**: 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通常是企业存在挽救可能,比如企业虽暂时资不抵债,但有独特的技术、市场渠道或品牌价值等,通过重组有恢复生机的潜力;而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即企业无挽救可能,比如企业长期亏损,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参与主体方面**: 参与破产重整的主体较为广泛,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会参与;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管理人职责方面**: 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主要担任监督人,对重组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对担保物权限制方面**: 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重整中会存在一定的限制,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使企业有更多机会进行重整;而在破产清算中,该优先受偿权不存在限制,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职权方面**: 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职权比较大,除非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组计划;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能自行管理财产,应当由管理人进行接管。 **申请时间方面**: 企业存在可能破产情形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而企业已经破产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主体方面**: 破产重整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的股东也可以提出破产重组的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申请材料方面**: 破产重整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多一项,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采取措施方面**: 破产重整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破产清算只能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和清偿,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