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属于破产吗?


公司解散并不等同于破产,二者在概念、原因、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活动,并进入清算流程以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而破产是指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其次,二者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解散等。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10年期满后,若股东未决定继续经营,公司可依此解散。而破产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例如,公司欠供应商货款到期无法支付,且公司资产经评估后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面临破产。 再者,二者的程序也有所不同。公司解散通常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解散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然后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而破产则需通过法院进行破产清算等程序,包括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资产清算和分配等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 最后,在法律后果方面,解散清算通常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解散清算的企业在宣告终止之后,其法人资格并未完全丧失。而破产清算则属于司法清算,被宣布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将会完全丧失。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公司解散的原因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