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是如何分类的?


专利审查的分类是有明确规定和方式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初步审查,也叫形式审查。这就像是对专利申请材料进行一个基本的“体检”。它主要查看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的一些规定等。例如,申请文件有没有遗漏必要的附图,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清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表明初步审查是专利审查流程中的重要一环。 其次是实质审查,这是针对发明专利的一种深度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就是说这个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则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另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不过,如果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有人对其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也可能会启动相应的无效宣告程序等进一步的审查。无效宣告程序就是当有人认为某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时,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决。总之,不同类型的专利审查分类是为了确保专利的质量和合法性,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