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诸多区别。 首先,申请条件不同。破产重整前提是企业仍有挽救希望且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同意;而破产清算是在企业无挽救可能,已发生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相关启动情形。 其次,申请主体有差异。破产清算申请人一般是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可申请;破产重整申请人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能申请。 再者,申请时间不同。破产重整只要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就可申请;破产清算则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 然后,可采取措施不同。破产重整企业为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可运用多种措施,如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破产清算情形下,管理人主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措施较少。 最后,对担保物权限制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期间,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法律明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除非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且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担保权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相关概念: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