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看新闻,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种说法。我不太理解这具体是什么含义,是说嫌疑人完全承认自己做过的所有坏事吗?有没有什么标准来判断是不是供认不讳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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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犯罪事实,毫不隐瞒、全部如实地向司法机关进行交代。简单来讲,就是把自己干的坏事一五一十地说出来,不藏着掖着。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涉及到刑法中关于坦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供认不讳。 判断是否属于供认不讳,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而不是虚构或者编造的。其次,要完整地交代犯罪行为的主要情节,比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和结果等。如果只是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而对关键情节进行隐瞒或者歪曲,那就不能算供认不讳。最后,供认必须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在受到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下做出的。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有助于快速查明案件真相,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自身而言,如果能够做到供认不讳,根据法律规定,是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的。所以,供认不讳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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