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施工中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如果是因为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没有设立醒目的提示标志,或者在公路建设和维护上出现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公路管理部门要承担事故的全责。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做好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且放置了足够的警示标志,但是由于行人和车辆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操作不当而引发了事故,那么施工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含多个项目,比如医疗费,就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来确定;误工费,则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还有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都是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依据当事人具体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裁量确定。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方面,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比如局部可修复的车辆等,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需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无法修复的,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方面,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相关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侵权方给予的相应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