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权和变更权是否属于形成权?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解除权和变更权的性质不太理解。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解除权和变更权是不是属于形成权呢?它们和形成权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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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解除权和变更权确实属于形成权。接下来我们先了解一下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指的是权利人凭借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点在于,权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协助,仅仅依靠自己的意愿表达,就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我们再来看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只需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关系就会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合同关系消灭,这完全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变更权也是如此。变更权是指权利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在一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中,当事人如果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变更权,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民法典》中也有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权利人通过行使变更权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同样体现了形成权的特点,即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无论是解除权还是变更权,都符合形成权的定义和特征,所以它们都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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