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与汇票在票据法中的规定存在不同之处吗
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本票和汇票。我对这两种票据在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一下在票据法里,本票和汇票在各方面的规定到底有哪些不一样,希望能有个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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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与汇票在票据法中的规定确实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性质有所不同。本票属于自付证券,简单来说,就是出票人自己承诺到期会付钱给收款人。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向收款人付钱。比如,你给别人开一张本票,那到期就是你自己掏钱付款;要是开汇票,就是你让另外一个付款人去付款。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这种性质上的差异是两者很重要的区别点 。 其次,基本当事人不一样。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也就是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责任,所以不需要专门的付款人。汇票则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签发汇票,要求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 再者,使用区域有区别。在中国,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而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这意味着,如果涉及的交易双方在不同城市,就可以选择使用汇票。 另外,付款方式也有不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不一定是出票人。而且,汇票一般需要经过承兑程序,确定付款人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就是当然的主债务人,通常不需要承兑 。 相关概念: 自付证券:就是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责任的证券。 委付证券:指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证券。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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