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截止时间是多久,程序有哪些?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准备进行破产清算。我想知道破产清算有没有时间限制,大概要多久能完成,还有整个破产清算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希望了解这些信息来做好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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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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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截止时间,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公司规模大小、债权债务复杂程度、是否涉及诉讼等。有的简单破产清算可能几个月就能完成,而复杂的可能数年都无法结束。 下面为你介绍破产清算的程序: 第一,申请破产。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三,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四,债权申报。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五,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 第六,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第七,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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