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常识?

我准备结婚了,但是对婚姻法方面的知识了解很少。想知道婚姻法里有哪些基本常识,比如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离婚的相关规定等,这些知识对我很重要,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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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姻法现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基本常识: 首先是结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出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其次是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条款中有体现。 最后是离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依据分别来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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