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双方的关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结婚后夫妻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两个大的方面,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们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首先,在人身关系方面: - 夫妻地位平等,这是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在家庭事务的决策、生活方式的选择等各方面,双方都有平等的话语权。 -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第1056条明确规定,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姓名权,双方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原名或其他姓名。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是《民法典》第1057条所保障的,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发展和社会参与的权利。 -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58条 ,抚养教育子女是双方共同的责任。 -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5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在财产关系方面: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在此列,《民法典》第1062条有详细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这些财产只归一方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的范畴。 - 在债务方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具有独立性。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